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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4-10-31 发布机构: 浙江省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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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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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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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宗教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31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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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宗教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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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作安排,我委起草了《浙江省宗教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大家提出宝贵意见,并于一个月之内向省民宗委宗教三处反馈。

联系人:魏微,联系电话:057181050230,传真:057187053874。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年10月31日


浙江省宗教院校学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宗教院校学生管理,维护我省宗教院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标准培养爱国宗教后备人才,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管理办法》《浙江省宗教院校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宗教院校(以下简称“学院”)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围绕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这一核心命题;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遵循宗教院校教育规律,在做好宗教教义教规等专业知识传授的同时,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和中国哲学、历史、文化、社会、政策、法律等知识教育的比重,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不断增强学生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提升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阐释经典教义的创新能力、引领信教群众的能力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始终秉持爱国爱教思想,增强法治观念,遵守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规范,恪守教义教规及学院管理制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本宗教的基础理论、教义教规礼仪制度

第五条  学院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符合条件的获得相应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可以学院、设立该院校的宗教团体及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恪守教义教规,坚持学修并进,维护本宗教良好形象;

(三)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及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宗教院校管理办法》及各校有关制度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宗教院校管理系统中予以注册学籍。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院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各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院规定。

第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留级等要求,由学院规定。

第十条  学生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以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学院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学生按规定重新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院规定。

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条  学院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院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院和拟转入学院同意,由转入学院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同意后,可以转入。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院规定。

第二十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离校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学院应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审核同意,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二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同意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二十六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应当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宗教院校学位授予条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依照宗教院校学位授予的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院规定。

二十八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院可以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学院规定。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毕业时间、获得学位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对退学学生,学院应当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三十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条  对违反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院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院应当予以注销并宗教院校管理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同时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条  学院、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院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三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三十五条  除学校规定的教学内容和社会实践外,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不得参与非法传教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宗教界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不得有违背教义教规的行为。

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三十七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三十八条  学生应当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三十九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条  学院应当对在德、智、体、美、劳、修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教风修持、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院应当鼓励支持学生参加参与“正信正行”“之江问道”、讲经比赛等重大活动,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应记录在案,作为考核奖励的依据。

四十条  学院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学院对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应当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和规定,建立和完善相应公示等制度。

四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教教义教规或者学院规章制度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同时应当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规定期限离校

章  

四十四条  按规定在宗教院校学习的国际学生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学生的管理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