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1-23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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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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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我省落地落实,依照《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箱:smzwzfc.mzw@zj.gov.cn

2.通讯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省民宗委政策法规处。

反馈意见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日

 

附件1:《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附件2:《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3日


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明确许可和管理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浙江省范围内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并办理登记的宗教团体、依法设立的宗教院校和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在浙江省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设立或者登记备案,取得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

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

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得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个人在遵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前提下可以在已经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传播平台发布宗教信息。

通过委托开发、技术运维等方式向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等主体提供单纯技术服务的,无需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

第四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受理浙江省范围内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申请。

第五条 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应当符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如实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规范填写并签字盖章后提交。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有熟悉国家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的信息审核人员。

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应当参加宗教事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并通过测试。

第七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官方网站开设“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办理专区”,申请人可以在办理专区中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办理入口”或者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事项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材料不符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制作准予许可决定书,颁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制作不准予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规则:浙(四位数年份)+“七位顺序编号”,一号一证,一证一主体。许可证页面右下角加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统一配发的二维码,提供证书状态在线查询。

第十一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应当加盖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公章,并通过邮寄方式或者当面领取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 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发生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影响许可条件重大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应材料,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批准;服务类别、服务形式等其他事项变更,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可以通过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官方网站开设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办理专区”或者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批”事项在线提交相应材料。经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后拟继续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省级宗教事务部门重新提出申请;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原许可期满后,尚未获得新的许可,期间应当暂停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在许可期限届满未提出申请的,原《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失效。

第十四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注销手续完成后,原许可范围内的网站、应用程序、公众账号等应当停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第十五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对应服务形式页面显著位置加载《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许可证编号,接受查阅。

第十六条 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名义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以其他未依法设立的宗教组织或者个人名义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不得超过许可范围;不得在本单位已获许可的服务形式中嵌入、链接其他未获许可的互联网宗教信息;不得出借《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

第十七条 从事讲经讲道、宗教教育培训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获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同时具备《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条件。在自建平台开展讲经讲道、宗教教育培训等内容,应当建立实名注册登录制度,用户在注册登录后方可查看讲经讲道、宗教教育培训等内容。

第十八条 已经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过程中不得以宗教名义在网上开展募捐或商业宣传。

第十九条 各级宗教事务、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工作机制。

第二十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违法信息处置。

第二十一条 提供虚假许可申请材料骗取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冒用其他单位信息申请许可的,由属地宗教事务部门予以约谈;已经颁发许可证的,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予以撤销。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视情予以约谈提醒、警示整改;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由属地宗教事务、网信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使用其他宗教组织名称或近似名称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误导公众的;

(二)在本单位已获许可的服务形式中嵌入、链接其他未获许可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

(三)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使用的;

(四)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过程中以宗教名义在网上开展募捐或商业宣传的;

(五)实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组织名称与许可证载明的主体名称不符的;

(六)未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页面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者许可证编号的;

(七)未按规定进行许可事项变更的;

(八)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过程中需要进行约谈提醒、警示整改和依法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禁止性规定的,由属地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过程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通信管理等部门依法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责令传播平台提供者关闭账号。

第二十四条 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或超过许可期限,在浙江省范围内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拒不改正的,由通信管理部门责令关闭网站、应用程序,责令传播平台提供者关闭账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国家安全厅、浙江省通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省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管理,明确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是指依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浙江省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审核发布互联网宗教信息的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宗教组织,是指依法成立并办理登记的宗教团体、依法设立的宗教院校和依法设立并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对本单位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进行日常管理。

宗教事务部门指导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本单位审核工作业务量、审核业务类型、审核岗位分工等因素确定审核人员数量。

第五条 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组织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的审核能力测试。

第六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工作,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不享有境外居留权;

(二)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拥护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备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规定,对本单位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内容进行审核;

(二)落实本单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确保传播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宗教政策、宗教教义教规;

(三)配合做好宗教事务、网信、公安、国家安全和通信管理等部门监督检查工作;

(四)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宗教政策法规和宗教知识培训,接受审核能力测试;

(五)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审核工作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的宗教政策法规和相关宗教知识培训。

第九条 报名参加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培训,应当如实提供推荐单位信息和个人信息。

第十条 报名参加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培训,可以通过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官方网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办理专区”中的“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报名系统”进行线上报名。

报名通过后,系统生成在线学习账号和密码,报名人员登录“之江同心云学院”进行线上培训。

第十一条 培训测试分为A、B、C三类:

(一)A类包含宗教教职人员、宗教院校毕业生、高校和科研院所宗教学专业毕业生,报名时需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可仅需参加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测试。

(二)B类是上述三类人员以外的其他宗教组织人员,需要学习“宗教政策法规”+“宗教基本知识”。依据所属教别,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的报名人员学习“宗教政策法规”+“本宗教基本知识”。

(三)C类是其他社会组织人员,须参加“宗教政策法规”+“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等宗教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测试。

第十二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通过培训测试合格后,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认定其具备审核能力,并进行统一编码管理。

第十三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不再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工作的,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属地宗教事务部门。

第十四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虚假信息报名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不予通过其报名申请,由属地宗教事务部门约谈相关宗教组织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参加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培训,应当由本人全程参加课程学习和测试。发现替学、替考的,由属地宗教事务部门约谈推荐单位负责人,并建议另行推荐审核人员。

第十六条 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过程中出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停止审核人员审核工作。

第十七条 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对于不符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应当提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

第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强令审核人员做出违规审核结论。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人员提出审核不通过的意见,宗教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未经修改再审而发布的,该审核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