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03/2021-00139 | 主题分类: | |
公开日期: | 2021-12-16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民宗委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文 号: |
002482103/2021-00139
浙江省民宗委
2021-12-16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16 1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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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民宗委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和必要性
国务院2017年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专门制定一章共4条,对宗教教职人员作出规范。条例对宗教教职人员的身份取得、担任或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从事宗教教务等活动权利、社会保障权利等作出了规定。2019年新修订的《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在第二十一和二十二条对宗教教职人员的户籍迁入、主持宗教活动等作出规范。虽然上述法规均有涉及宗教教职人员的管理问题,但对于实践中存在的较多问题未有涉及,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2021年1月8日,国家宗教事务局发布《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省民宗委配套制定《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作为国家宗教事务局规章的细化和补充,有利于我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保障宗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
二、文件制定过程
2021年6月,省民宗委成立了《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政策法规处和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负责人为组员。起草小组根据实际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起草了《办法》(讨论稿)。
2021年6-7月,省民宗委分管领导带队分别赴杭州、宁波、温州、绍兴、金华、台州等地召开民宗干部、乡镇(街道)统战委员座谈会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实地赴宗教活动场所调研听取意见,研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7月30日,省民宗委组织召开省级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会,征求意见。8月12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书面印发省直8家单位以及11个市民宗局、7个省级宗教团体征求意见,并在省民宗委网站公告栏公开征求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意见。共发送征求意见单位24家,回函24家;提出意见6家,意见19条;采纳意见11条,不采纳意见8条,均已说明理由。
8月23日、30日,省民宗委再次讨论研究,综合吸收各方面意见,并多次请法律顾问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认真细致的法律审查后,形成了《办法》(审议稿),9月2日经省民宗委党组审议通过。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文件共15条。主要内容有:对制定文件目的、宗教团体职责、宗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备案、证书管理、流动管理、信息更新、主持宗教活动或讲经讲道、担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年度述职、主要教职任前考察、年度评价以及退出任职管理、宗教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宗教教职人员的培训培养和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四、法律法规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12月15日
原文链接:浙江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