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03/2021-00178 | 主题分类: | |
公开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民宗委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文 号: |
002482103/2021-00178
浙江省民宗委
2021-10-19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10-19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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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民宗委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民宗局(宁波不发):
为促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制定了《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1年 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科学发展,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关于全面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民族乡村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民族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用于推进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振兴民族乡村,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坚持专款专用。
(二)根据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的目标任务,优先重点,统筹兼顾,培育示范,辐射引领。
(三)坚持绩效优先,严格目标导向,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四条 专项资金结合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实行滚动预算。
第五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到期后省民宗委对专项资金三年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和监督检查情况,适时调整专项资金实施期限和分配政策。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支持民族乡村产业振兴。重点支持民族乡村高效生态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生态型资源开发企业、特色优势制造业、民族文化创意产业和特色手工业、农村电子商务和乡村特色旅游,帮扶协作产业园区、飞地(楼)经济、物业经济等,支持民族乡村振兴示范带(区)建设;
(二)改善和提升民族乡村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水、电、路等生产生活类基础设施以及托幼、养老、助残等民生类基础设施,引导和推进民族乡村化改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三)支持以美丽宜居为目标的新时代美丽乡村建设。重点支持民族村寨保护、民族和美乡村建设,与民族村寨文化、旅游、民族团结进步相关的村级文化活动公共设施建设;
(四)支持构筑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智库建设、各项基础性和专项性课题研究,支持各民族优秀文化繁荣发展,挖掘传承与保护畲族等各民族优秀文化,支持民族文化和特色旅游融合,打造各民族共庆共享的民族民俗、文化体育活动品牌,支持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的各类宣传作品制作和推广,支持开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培训;
(五)支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阵地建设。支持开展石榴籽家园、石榴籽驿站、爱心联盟等各类省级民族团结进步重点培育单位、省级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省级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研究基地、省级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基地、省级民族干部培训教育基地(中心)、民族对外交流基地等培育和提升;
(六)其他民族团结进步事业重要工作。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种奖金、津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企业担保金;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大中型基本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其他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相符的支出。
第八条 专项资金按照区域因素、重点工作因素、绩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实行“因素法”分配。
(一)区域因素。根据民族乡(镇)经济发展状况和辖有民族乡(镇、村)的县(市、区)经济发展程度、公共财力规模等因素综合确定。
(二)重点工作因素。围绕乡村振兴、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及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等工作,根据浙江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规划目标及年度重点任务确定。
(三)绩效因素。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及全省民族宗教工作综合评价结果等确定。
(四)其他因素。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全省民族团结进步试点任务、专项工作及省财政厅、省民宗委认为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确定。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民宗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结合我省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发展情况,可以调整优化分配因素和权重。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
第十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省民宗委根据预算编制规定要求和审核情况,及时将下一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分解方案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在每年10月底前提前下达下一年度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不低于70%。各地财政部门应根据要求,将提前下达的资金编入下一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级转移支付的方式在省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到各地财政。相应的绩效目标由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随预算一并分解下达。
第十二条 各地财政部门收到省财政厅下达的专项资金后,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统筹当地财力做好分配使用,并将分配使用管理情况报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备案;省财政厅、省民宗委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员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落到实处。
第十三条 各地财政部门、民宗工作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按照“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和购买服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各地财政、民宗工作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财政部门应及时清理盘活结转结余资金;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加大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按照“数字财政”建设的总体要求,结合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力度和进度,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按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分配因素、执行、监督、绩效等各环节的相关信息公开工作,逐步推进专项资金全过程管理信息公开。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省民宗委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建立健全核心绩效指标体系,指导市县民宗部门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每年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自评,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完成。省财政厅视情开展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各级民宗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组织实施绩效目标申报、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市民宗、财政部门汇总所辖县(市、区)的专项资金年度绩效自评情况,于下一年度3月底前上报省民宗委、省财政厅。
第十七条 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依法主动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审计与监督。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主管部门要督促整改。对以弄虚作假等手段套取骗取项目资金以及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查处并追回项目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民宗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行〔2015〕14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