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03/2021-00135 | 主题分类: | |
公开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民宗委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文 号: |
002482103/2021-00135
浙江省民宗委
2021-11-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1-01-06 11:47
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民宗委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财务监督管理是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环节,是解决宗教领域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目前,浙江省共有宗教团体350个,宗教院校6所,宗教活动场所9780处。制定《浙江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宗教工作要求,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体现,是落实国务院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需要,是进一步加强宗教财务监督管理的需要,是进一步提高宗教事务依法治理水平的需要。
2018年2月施行的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第58、60条,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作出了规范。第五十八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资产、会计制度,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状况、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接受其监督管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共享相关管理信息。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核算、财务报告、财务公开等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务会计人员,加强财务管理。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进行财务、资产检查和审计。第六十条规定: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
二、文件制定过程
2017年4月,省民宗委制定了《浙江省省级宗教团体财务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试行)》(浙民宗发【2017】32号)。2017年5月,成立了《省级宗教团体财务管理服务平台》工作小组。2018年,省民宗委与建设银行联合开发了宗教财务服务管理平台,并联合组织了培训,全省8551个单位进行了线上统一做账。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省民族宗教研究服务中心邀请浙江财经大学教授成立宗教财务监督管理课题组,赴各地进行了专题调研,形成了调研报告,起草了《浙江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稿。2020年5月至6月,省民宗委领导带队分别赴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台州等地召开民宗干部、乡镇(街道)统战委员座谈会和宗教界代表人士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实地赴宗教活动场所调研听取意见。5月28日,省民宗委领导率相关业务处室负责人赴省社会主义学院,专题召开省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会,征求五大教代表人士意见。6月1日,省民宗委领导召集相关业务处室讨论研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报送中央统战部十一局征求意见,分别书面印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民宗侨外委、省政协民宗委、省委网信办、省司法厅、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浙江省金道律师事务所等14家单位以及11个市民宗局、7个省级宗教团体征求意见。6月2日,《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民宗委网站公告栏公开征求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意见。6月19日,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后,专门邀请省民宗委法律顾问单位—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3名律师进行认真细致的法律审查,形成了《办法》(审议稿),于2020年6月22日提交省民宗委党组审议通过。《办法》(审议稿)报送中央统战部十一局后,要求省民宗委争取与省财政厅联合发文,给中央统战部与国家财政部提供参考。7月1日至13日,省民宗委与省财政厅相关业务处室连续进行了认真讨论修改,形成了《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7月20-22日,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联合调研组,分别赴温州、台州市召开民宗干部和宗教界人士座谈会征求意见。7月23日,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又联合组织召开省宗教团体负责人座谈会征求意见。7月29日、8月10日,省民宗委领导召集省民宗委和省财政厅业务处室骨干又反复进行讨论修改。后又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再进行认真细致的法律审查,请省司法厅法律处进行把关,并与中央统战部十一局以及财政部业务司进行紧密联系指导修改。8月14日至21日,《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在省民宗委网站公告栏再次公开征求广大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意见,至公告结束,没有收到异议。9月,《办法》(第二次审议稿),再次分别提交省民宗委党组和省财政厅党组审议通过,两家单位会签印发,于2020年11月1日施行。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根据中央关于宗教工作的新要求、省委省政府“三个地”和“重要窗口”建设的新要求以及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规定,文件共制定了30条。主要内容有:制止宗教商业化,建立健全各类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备的事项,同时兼顾各地实际情况,体现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要求使用全省统一的宗教财务服务管理平台,完成报表申报。要求省宗教团体制定各自宗教领域财务管理细则,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全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务行为,督促纠正存在的问题。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要加强财务财产民主管理,加强内部控制,成立财务管理小组进行财务管理。对资产登记、收入与支出、银行开户、捐赠和捐款箱管理、会计核算、报销、单项大额资金支出10万元以上报告、离任审计、清算、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档案管理,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等作出了规定。
四、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宗教事务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等。
原文链接: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