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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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等。 (二)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令第1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省高招委、省教育厅、省民宗委、省公安厅、省体育局、省科协《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5号)。 (三)不服民宗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宗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等。 (四)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备案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0号)、《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六)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监管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 (七)民宗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八)民宗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宗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刷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二)检举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宗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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