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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日期: 2021-11-10 发布机构: 浙江省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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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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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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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解读

发布时间:2020-05-25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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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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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文件的必要性

2005年12月,省民宗委制定印发了《浙江省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试行)》(浙民宗发[2005]154号,以下简称《区分标准》(试行))。该标准实施以来,为指导全省各地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审批宗教活动场所提供了重要依据,在推动我省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8年2月1日,新修订的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实施。《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区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根据当前我省各地实际情况,对《区分标准(试行)》中不适应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和补充很有必要。

二、文件修订过程

2019年,省民宗委成立了《浙江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以下简称《区分标准》)修订小组,由委分管领导任组长,政策法规处和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负责人为组员。修订小组根据实际工作中掌握的情况,参考兄弟省份出台的标准,起草了我省《区分标准》(讨论稿)。2020年1月至3月,委领导带队分别赴衢州、丽水、杭州、温州、绍兴、宁波、台州等地召开民宗干部、乡镇(街道)干部和有关部门干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实地赴宗教活动场所调研听取宗教界意见。3月16日,委领导召集委业务处室讨论研究,形成《区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分别书面印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委、省政协民宗委、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省直单位和11个设区的市民宗局以及省佛教协会、省道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省基督教协会、省天主教爱国会、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等7个省宗教团体征求意见。4月17日至24日,修改后的《区分标准》(征求意见稿),在省民宗委网站公告栏公开征求广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了《区分标准》(审议稿),提交委党组审议通过。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根据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对《区分标准》的依据和文件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

2.原《区分标准(试行)》中要求寺观教堂具有法人资格,对房屋、构筑物拥有产权,对土地拥有使用权并具备房屋产权证书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寺观教堂达不到这个标准,所以经研究后予以删除。

3.重新明确寺观教堂5个方面标准。主要内容有:场所独立,四至清楚,产权清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无权属争议;有符合本宗教规制的主体建筑以及配套建筑;佛教的寺院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道教的宫观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建筑面积达到800平方米以上;教职人员数量要求佛教场所有3名以上,道教场所有2名以上,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场所有1名以上。

4.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具有特殊历史影响或者较高文物保护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登记为寺观教堂。

5.符合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条件但不符合寺观教堂标准的,依法登记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四、法律法规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6月14日国务院第17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2.《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2019年8月1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3.《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14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 


原文链接:浙江省民宗委关于印发《浙江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