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03/2021-00132 | 主题分类: | |
公开日期: | 2021-11-10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民宗委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
文 号: |
002482103/2021-00132
浙江省民宗委
2021-11-10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5-25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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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信息来源:省民宗委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2006年,我省在修订《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将非通常宗教活动纳入审批管理,并授权省民宗委制定相关办法。2019年,在新修订《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中,对非通常宗教活动进行了界定,明确非通常宗教活动是指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宗教活动,但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除外。同时明确,非通常宗教活动纳入审批管理,授权省民宗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文件制定过程
2019年,省民宗委成立了《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起草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政策法规处和宗教一处、宗教二处、宗教三处负责人为组员。修订小组根据实际工作中掌握的情况,起草了我省《办法(讨论稿)》。2020年1月至3月,委领导带队分别赴衢州、丽水、杭州、温州、绍兴、宁波、台州等地调研,在多次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分别书面印发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委、省政协民宗委、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等省直单位和11个设区的市民宗局以及省佛教协会、省道教协会、省伊斯兰教协、省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省基督教协会、省天主教爱国会、省天主教教务委员会等7个省宗教团体征求意见。4月17日至24日,修改后的《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省民宗委网站公告栏公开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后,形成了《办法(审议稿)》,提交委党组审议通过。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1、明确了需要审批的非通常宗教活动范围:
(一)主要教职人员入职就职仪式:佛教、道教的升座、晋院,佛教传戒,道教的传戒、冠巾、授箓、传度,天主教的祝圣,基督教的按立等。
(二)重大宗教庆典及纪念活动:佛教、道教场所奠基,殿堂上梁、落成法会,佛像神像开光,寺院宫观重大纪年庆典;伊斯兰教清真寺落成、纪年庆典;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开堂、建堂、复堂纪念。
2、明确了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
(二)确有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3、明确了申请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需要提交的材料以及程序: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向举办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宗教事务部门在审批前,应征求活动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并会同公安、消防救援、食品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4、明确了不予批准的情形:
(一)活动仪式与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活动仪式与内容不符合教义教规或传统习惯的。
(三)未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的。
(四)宗教事务、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有关部门评估后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依据
《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非通常宗教活动的管理办法由省宗教事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