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2103/2022-00143 | 主题分类: | |
公开日期: | 2022-04-08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民宗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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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
002482103/2022-00143
浙江省民宗委
2022-04-08
主动公开
发布时间:2020-05-20 1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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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民宗委
浙民宗提〔2019〕13号
兰锡明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的温144号建议《关于设立民族乡村产业经济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民族乡村振兴工作
民族乡村振兴是全省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之一,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2018年8月,省委常委、统战部长亲自动员部署我省民族乡村振兴工作。今年6月,又召集全省统战系统及省级相关部门开展了全国乡村振兴示范建设的动员大会。我省民族乡村振兴工作,在《浙江省民族乡村振兴实施方案(2018-2022年)》和《关于开展全国民族乡村振兴示范省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统领下,推进步伐不断加大,包括产业振兴在内的民族地区“五大振兴”稳步推进。在专项支持政策方面,省政府自2008年起,以5年一个周期连续3轮出台专门文件扶持景宁畲族自治县加快发展;自2013年起,以5年一个周期连续2轮出台扶持民族乡村加快发展的专门文件。这一系列针对民族县、民族乡村的帮扶文件,不仅明确了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加大帮扶支持力度,还落实了各相关部门帮扶支持的责任。文件进一步强调了做好民族工作的重大意义,明确了民族工作的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为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
二、省级资金项目支持力度不断增强
省民宗委会同省财政厅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对民族地区县乡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2016年-2019年,省财政每年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安排少数民族因素转移支付1亿元;2014年起,对18个民族乡(镇)每年安排200万元少数民族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做为一般性转移支付予以支持。2018年,又将景宁的19个乡(镇)列入少数民族财政转移支付对象。通过在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倾斜照顾,为全面助推我省民族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的财力支持。
三、充分发挥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作用
为支持我省少数民族地区全面发展、进一步改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基础设施、产业经济、社会民生等发展,从1999年起省财政专门设立了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经过几轮的增量,目前专项资金年转移支付额度已经达到2700万元。同时,我省还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2019年中央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下达给我省的资金规模为2428万元。近年来,省民宗委按照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通过科学谋划,合理安排支出方向,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有效的提升了我省民族地区生产条件和社会民生水平。特别是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特色产业发展方面不断推进,民族乡村“一村一品”的产业特色逐步形成,“丽水山耕”、“景宁600”等一批区域农产品公共品牌加快树立,民族乡村产业振兴步伐不断加大。2018年度,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额度为5096万元,其中用于产业发展方向的资金达到960余万元,占比约为19%,共计实施产业帮扶项目41个。
四、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以中央和省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为抓手,围绕《浙江省民族乡村振兴实施方案(2018-2022年)》和《关于开展全国民族乡村振兴示范省建设工作的意见》文件要求,继续推进实施民族乡村产业振兴行动,开展民族乡村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的培育壮大,推动民族乡村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省财政厅表示,将继续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公共财政建设的妖气,进一步合理配置财政资源,在财政体制和转移支付方案给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重点照顾倾斜。同时,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控制新增专项资金项目。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财政专项资金。除法律、法规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增支项目外,省级部门不得新开口子,省财政不予支持”“严格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进一步甄别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属市县事务的纳入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原则上整合为一个部门一个转移支付项目”等精神,目前民族乡村产业经济扶持职能应当纳入“浙江省少数民族发展专项资金”,不宜新设专项资金,尤其是文件要求严格控制的引导类财政专项资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9年6月27日
(联系人:潘晶,联系电话:0571-87053882,传真:0571-87053874,邮编:310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