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0-04-17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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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民宗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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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和省人大要求,我委将制定出台《浙江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我委根据全省实际情况起草了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广大宗教界和社会大众意见,恳请大家提出宝贵意见,请于4月24日前来信、来函或发传真、电子邮件给我委政策法规处。
省民宗委地址:杭州市拱墅区密渡桥路51-1号24楼,邮编310025。联系人:郭家明,联系电话:0571-87051560,传真:0571-87053874,电子邮箱17588241@qq.com。
附件:
1.《浙江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征求意见稿)
2.《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0年4月17日
浙江省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区分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建设和管理,根据《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浙江省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简称寺观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简称固定处所)区分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的寺观教堂,是指佛教的寺院,道教的宫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是指寺观教堂以外的宗教活动场所。
第三条 寺观教堂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场所独立,四至清楚,产权清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无权属争议;
(二)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主体建筑独立,配套设施比较齐全,有符合本宗教规制和基本要求的主体建筑以及其他配套建筑,独立于周围单位和居民小区,不妨碍周围其他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三)具有一定建筑规模,佛教的寺院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道教的宫观建筑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以上,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和基督教的教堂建筑面积达到800平方米以上。
(四)有不少于5人的民主管理组织和完善的管理制度,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人员,根据《浙江省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规定》要求,明确消防安全专员和3名以上消防安全员,能确保政治安全、活动安全、人员安全、消防安全、建筑安全、食品安全、网信安全、财务安全、财产安全;
(五)教职人员数量达到以下要求:佛教场所有3名以上依法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常住场所并主持宗教活动,道教场所有2名以上依法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常住场所并主持宗教活动,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场所有1名以上依法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固定主持宗教活动。
第四条 不符合第三条第(三)、(五)项要求,但具有重大历史影响或者较高文物保护价值的宗教活动场所,经省宗教事务部门同意,可以设立登记为寺观教堂。
第五条 符合宗教活动场所登记条件但不符合寺观教堂标准的,依法登记为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第六条 附则
(一)本标准由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施行后,浙民宗发[2005]154号文件废止。
(三)本标准于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浙江省非通常宗教活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依法管理非通常宗教活动,根据《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经过依法登记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举行的非通常宗教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是非通常宗教活动的审批管理机关。
第四条 非通常宗教活动是指不定期、不经常举行的宗教活动,但跨省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大型宗教活动除外。
以下几类非通常宗教活动需要履行审批手续:
(一)主要教职人员就职仪式:佛教、道教的升座、晋院,佛教传戒,道教的传戒、冠巾、授箓、传度,天主教的祝圣、就职,基督教的按立等;
(二)重大宗教庆典及纪念活动:佛教、道教场所奠基,殿堂上梁、落成法会,佛像神像开光,寺院宫观重大纪年庆典;伊斯兰教清真寺落成、纪年庆典;天主教和基督教教堂开堂、建堂、复堂纪念。
第五条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宗教教义、教规和宗教习惯;
(二)确有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等。
第六条 申请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包括活动的目的、内容、地点、起止时间、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参加活动的人数等,邀请非本场所的其他教职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明等)、符合宗教教义教规或宗教传统习惯的说明、活动资金来源说明;
(二)主持活动的教职人员身份证明;
(三)安全工作方案。包括安全工作组织、人员数量及其岗位职责、消防安全措施、车辆停放与疏导措施、现场秩序维护与人员疏导措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应急措施等。
第七条 非通常宗教活动审批程序:
(一)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向举办地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二)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活动举办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意见,于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三)宗教事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会同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查看。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活动仪式与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活动仪式与内容不符合教义教规或传统习惯的。
(三)未经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的。
(四)宗教事务、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有关部门评估后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
第九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按照批准的活动内容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保证非通常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消防、食品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和指导。
第十条 非通常宗教活动有涉外事项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另行办理手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