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6-05-30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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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省民宗委
浙民宗发〔2016〕29号
委机关各处室,研究服务中心:
现将《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请求决类投诉请求
(一)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许可 | 场所建设 |
2 | 宗教活动场所扩建、迁建及内部改建、新建建筑物许可 | |
3 | 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许可(除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外) | |
4 | 可以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场合认可 | |
5 |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其他宗教用品的许可 | 宗教活动 |
6 | 大型宗教活动许可 | |
7 | 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许可 | |
8 | 在华外国人集体宗教活动临时地点许可 | 涉外事务 |
9 |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许可 | |
10 | 外国人携带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许可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家宗教事务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
(二)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确认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确认 | 民族成分管理 |
2 | 民族成分变更 | |
3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及登记内容的变更 | 场所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国家民委令第1号)、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省高招委 省教育厅 省民宗委 省公安厅 省体育局 省科协《关于调整高考加分政策的通知》(浙高招委〔2010〕5号)
(三)不服民宗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宗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等。
(四)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强制措施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加处罚款 | 执法监督 |
2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 |
3 | 抽样取证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五)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备案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备案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宗教教职人员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跨省担任宗教教职的备案 | 人员管理 |
2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的备案 | |
3 | 宗教院校聘用教师情况的备案 | |
4 | 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备案 | |
5 | 藏传寺庙教职人员异地从事教务活动备案 | |
6 | 宗教活动场所财务制度、管理组织备案 | 场所管理 |
7 | 宗教团体和寺观教堂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备案 | 组织管理 |
8 | 民族村备案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8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0号)、《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7号)
(六)不服民宗部门作出的行政监管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序号 | 行政监管内容 | 业务类别 |
1 | 宗教院校的监督、检查、指导 | 组织管理 |
2 | 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的监管 | |
3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监督检查 | |
4 | 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监督检查 | |
5 | 对民间信仰事务的监督管理 | 社会事务管理 |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
(七)民宗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设计本人的考核、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人事争议处理规定》
(八)民宗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宗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
序号 | 投诉的违法行为 | 业务类别 |
1 | 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不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尊重中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和各宗教教派相互尊重原则 | 行政执法 |
2 | 宗教院校无《资格认可证书》或持未获得当年年检注册的《资格认可证书》聘用外籍专业人员 | |
3 | 宗教院校筹建期间擅自招生,超过筹建期限仍达不到招生条件及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等行为 | |
4 |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 |
5 |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或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 | |
6 |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 | |
7 | 擅自组织穆斯林到国外朝觐 | |
8 | 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教活动或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认定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或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活动,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 | |
9 | 个人和非宗教团体在公众场所设置宗教设施,或未经批准,扩建、迁建宗教活动场所 | |
10 | 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 | |
11 |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或宗教院校,以及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 | |
12 | 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 |
13 | 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 | |
14 |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 | |
15 | 强制公民信仰或者不信仰宗教,干扰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正常宗教活动 | |
16 |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 | |
17 |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 |
2、法定途径:行政处罚举报。
3、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印刷业管理条例》、《浙江省宗教事务条例》、《宗教院校设立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6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安部《宗教院校聘用外籍专业人员办法》
(二)检举民宗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2、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三)检举民宗部门党员干部违纪违规问题。
1、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2、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4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浙江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doc